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浩羽 (原名 王以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叁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肆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