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志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柒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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