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724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一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