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佳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6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之貼紙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佳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14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貼紙1件,係侵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商標權之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商標法第98條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該條文經公告自105年12月15日施行,本案自應適用上開規定為沒收之依據。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貼紙1件,經鑑定後確屬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圖樣(註冊號第00000000號)之商品,有商標權人即香奈兒公司出具之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扣案貼紙之照片等件為憑。準此,扣案之貼紙1件,依現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附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註冊號:00000000號)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