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洪巧巧 輯原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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