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繼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簡字第5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告 李宗霖
李林尾 李孟津 李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九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李建興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林尾」。
理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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