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283號聲請人 吳宸瑞 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明發 律師相對人 林泳瑜 即 李安玉 代理人(法扶律師) 簡鵬舉 律師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代理人簡鵬舉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法扶律師)簡鵬舉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