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二三七號
原 告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王遠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