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小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二三七號
  原   告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王遠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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