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五號
上訴人甲○兼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五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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