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3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43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3028號債權人 黃紫謙 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廖威斯 律師債務人 鄭彣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並聲請於查詢有效果時准予強制執行云云。惟該上開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南市,則應由該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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