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審簡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豹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2595號),被告經本院傳喚固未到庭,惟其前於偵查中業已自白犯行,依其他卷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447號),判決如下:
主文黃金豹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爰審酌被告圖個人私利,逕將告訴人 曾祈勳 所有如起訴書所載物品據為己有,對他人財產權益之尊重及守法觀念均有所偏差,所為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侵占之物品業返回告訴人,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可稽,暨參考被告警詢筆錄所載其小學肄業之學歷,家境貧困,目前擔任清潔工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侵占告訴人所有之物品,固屬於其犯罪所得,然業返還告訴人,已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件經檢察官林希鴻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紋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2595號被告黃金豹男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金豹於民國109年7月10日8時5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拾獲曾祈勳所有放置於路旁之行動腰包1個(內有三用電表、T9星型螺絲起子、一字螺絲起子、十字螺絲起
子、大的十字螺絲起子、紅白花剪、剝線器、自製參數輸入器各1個、其他公司耗材1堆),竟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之犯意,將該行動腰包侵占入己。 嗣曾祈勳 發覺並報警,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曾祈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金豹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曾祈勳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5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故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持有者,均屬之(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僅一時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物者,係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查告訴人曾祈勳所有之行動腰包1個,係告訴人要進行工作交接而將該腰包暫時放置於路旁,告訴人並沒有忘記該腰包,此據告訴人於警詢時陳述明確,足見上開腰包並非告訴人不知何時、何地遺失,而係非出於其意思離其持有,自應評價為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嫌。另被告所侵占之上開腰包及內含物品,均已發還告訴人,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檢察官林希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婉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