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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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40號原告A女(詳卷)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 律師
吳陵微 律師被告NGLAWRENCECHUNHUNG(中文姓名: 吳鎮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帶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NGLAWRENCECHUNHUNG(中文姓名:吳鎮雄)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64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NGLAWRENCECHUNHUNG(吳鎮雄)無罪,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武志
法官王秀慧法官蘇珍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