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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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61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祥帆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景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景裕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0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1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41,008元,第2項聲明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47元(計算式:21,547+4,500=26,047),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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