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0號抗告人 李慧曦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嗣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陳正昇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