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 黃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7年8月22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7年12月22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謝宏緯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黃美玲│臺灣新光商業│107年8月31日│308,316元│OX0000000│空白││││銀行萬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