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3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長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7日所為107年度易字第83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5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王長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王長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7日所為之107年度訴字第831號第一審判決,上開判決書於107年11月21日由其同居人 周汝靜 收受後,被告於107年11月26日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即被告)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