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37號聲請人可傑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哲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光晟旅行社股│國泰世華商業│100年9月18日│15,000元│DN0000000│││份有限公司│銀行松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