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39號聲請人 廖台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廖台育│遠東國際商業銀│101年1月10日│23,600元│0000000││││行台北松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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