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潤祥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六一號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素如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官陳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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