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9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