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7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