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2樓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可資參照。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供參考。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妨害自由等如附表所示之20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及上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7年7月21日以97年度聲字第98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20所示之罪固經本院於97年12月15日以97年度訴字第126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20罪應予併罰,本院自可更定該20罪之應執行刑,前定附表編號1至2、編號3至20所示之罪,分別所定之應執行刑即均當然失效,併此敘明。
㈡揆諸前開說明,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
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0所示20罪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加計編號3至20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之總和。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0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又本案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昀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詐欺│贓物│├──────┼────────┼────────┼────────┤│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01.15│96.01.11│96年8、9月間│├──────┼────────┼────────┼────────┤│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6年度偵│士林地檢96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074號│字第14088號│字第8589號│├───┬──┼────────┼────────┼────────┤│最後│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2482│97年度簡字第238│97年度訴字第1265││││號│號│號││├──┼────────┼────────┼────────┤││判決│97.02.20│97.04.10│97.11.12│││日期││││├───┼──┼────────┼────────┼────────┤│確定│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2482│97年度簡字第238│97年度訴字第1265││││號│號│號││├──┼────────┼────────┼────────┤││判決│97.04.21│97.05.08│97.12.15│││確定││││││日期││││├───┴──┼────────┼────────┼────────┤│備註│板橋地檢97年度執│士林地檢97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6225號│執字第3555號│字第2號│└──────┴────────┴────────┴────────┘┌──────┬────────┬────────┬────────┐│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8、9月間│96年8、9月間│96年8、9月間│├──────┼────────┼────────┼────────┤│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589號│字第8589號│字第8589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65│97年度訴字第1265│97年度訴字第1265││││號│號│號││├──┼────────┼────────┼────────┤││判決│97.11.12│97.11.12│97.11.12│├───┼──┼────────┼────────┼────────┤│確定│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65│97年度訴字第1265│97年度訴字第1265││││號│號│號││├──┼────────┼────────┼────────┤││判決│97.12.15│97.12.15│97.12.15│││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號│字第2號│字第2號│└──────┴────────┴────────┴────────┘┌──────┬────────┬────────┬────────┐│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8、9月間│96.05.11│96年6、7月間│├──────┼────────┼────────┼────────┤│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589號│字第8589號│字第8589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65│97年度訴字第1265│97年度訴字第1265││││號│號│號││├──┼────────┼────────┼────────┤││判決│97.11.12│97.11.12│97.11.12│││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65│97年度訴字第1265│97年度訴字第1265││││號│號│號││├──┼────────┼────────┼────────┤││判決│97.12.15│97.12.15│97.12.15│││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號│字第2號│字第2號│└──────┴────────┴────────┴────────┘┌──────┬────────┬────────┬────────┐│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08.11│96.08.15│96.08.23│├──────┼────────┼────────┼────────┤│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589號│字第8589號│字第8589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65│97年度訴字第1265│97年度訴字第1265││││號│號│號││├──┼────────┼────────┼────────┤││判決│97.11.12│97.11.12│97.11.12│││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65│97年度訴字第1265│97年度訴字第1265││││號│號│號││├──┼────────┼────────┼────────┤││判決│97.12.15│97.12.15│97.12.15│││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號│字第2號│字第2號│└──────┴────────┴────────┴────────┘┌──────┬────────┬────────┬────────┐│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08.25│96.08.29│96.08.30│├──────┼────────┼────────┼────────┤│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589號│字第8589號│字第8589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65│97年度訴字第1265│97年度訴字第1265││││號│號│號││├──┼────────┼────────┼────────┤││判決│97.11.12│97.11.12│97.11.12│││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65│97年度訴字第1265│97年度訴字第1265││││號│號│號││├──┼────────┼────────┼────────┤││判決│97.12.15│97.12.15│97.12.15│││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號│字第2號│字第2號│└──────┴────────┴────────┴────────┘┌──────┬────────┬────────┬────────┐│編號│16│17│1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09.01│96.09.03│96.09.04│├──────┼────────┼────────┼────────┤│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589號│字第8589號│字第8589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65│97年度訴字第1265│97年度訴字第1265││││號│號│號││├──┼────────┼────────┼────────┤││判決│97.11.12│97.11.12│97.11.12│││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65│97年度訴字第1265│97年度訴字第1265││││號│號│號││├──┼────────┼────────┼────────┤││判決│97.12.15│97.12.15│97.12.15│││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號│字第2號│字第2號│└──────┴────────┴────────┴────────┘┌──────┬────────┬────────┐│編號│19│20│├──────┼────────┼────────┤│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9.05│96.09.07│├──────┼────────┼────────┤│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589號│字第8589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65│97年度訴字第1265││││號│號││├──┼────────┼────────┤││判決│97.11.12│97.11.12│││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65│97年度訴字第1265││││號│號││├──┼────────┼────────┤││判決│97.12.15│97.12.15│││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8年度執│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號│字第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