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19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19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蔡政宏 莊世芬 郭又菘 被告 曾香蓉 原名 曾孟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於民國99年8月11日以99年度北小字第165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仟玖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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