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81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務人 劉英妹 (即 陳諍景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佳虹 即 陳曉蝶 (即陳諍景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劉英妹(即陳諍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佳虹即陳曉蝶應於繼承陳諍景所得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英妹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