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7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惠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銘陸 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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