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3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徐碩彬 被告 苟黃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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