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清潔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38號上訴人即原告捷馨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依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妙法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清潔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
2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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