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6號再審聲請人 趙殿鵬 再審相對人 黃燕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22日106年度再易字第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裁定已經確定,主張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同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亦有明定。聲請再審未依上開規定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再審聲請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該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已於107年5月23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頁)。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汪智陽
法官謝伊婷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