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121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東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9樓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1211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通 譯 董文萍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0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曉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許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