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044號債權人 吳慶春 債務人 張允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允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允正借款之證據。(原提出之抵押權設定書係擔保土地買賣)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本件利息約定為"無",清償日期為民國83年10月20日,法定利息僅能自清償日起算,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張允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