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0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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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03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林佩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佩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佩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佩君已合法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送達證明。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