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五號
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吉 相對人甲○○○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七號),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訴訟代理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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