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代理人 朱庭韻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望修 代理人 黃世玉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誠泰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柯正崑 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王志槐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商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陳浩茹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張基正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郭鳳珠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李昭明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金源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周金源自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於更生程序中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1號裁定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前揭卷宗,核閱無誤。惟債務人僅繳交12期款項後即未繼續履行,債權人已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此有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債務人還款分期設算表、本院100年8月2日強制執行命令影本、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1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為憑,並於100年8月10日具狀促請本院依職權裁定債務人開始清算。審酌債務人未能按期履行債務,各期均有遲延繳款之情形,且債權人數眾多,債權獲償成數尚低,並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為免程序延宕,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