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8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景訓選任辯護人曾彥錚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528、4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景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鄭景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9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重大,且前開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簡佩珺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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