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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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 洪秀瓊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應拆除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及地上物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若逾期未陳報即依系爭土地總面積875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異動索引(全部資料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秀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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