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黃則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原告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市○○路○○○○○○○○○○○○○號房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
二、按房屋課稅現值並加計積欠之租金新臺幣5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