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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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現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 鄭志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7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0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秀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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