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80號原告 任容誼 被告 游馥渝 (原名 游淑貞 、 游馥瑜 )
李駿賢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4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姜麗君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