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4號聲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3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