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7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77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被   告  陳家蓁
       陳世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6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臺北簡
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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