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95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被   告  江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3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