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34號上訴人 黃應媫 被上訴人 王冠仁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葛辰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所指之附表、附件,補正如本裁定之附表、附件。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缺漏附表、附件,而與原本不符,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賴彥魁法官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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