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057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陳志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陸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1.債務人陳志泉前於民國(下同)93年3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萬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消費性(無擔保)借款約定書約定。詎料,債務人自101年8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現積尚欠債權人本金399,619元,及自民國10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2.56%計算之利息,目前合計為3.93%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2.債務人陳志泉前於民國(下同)94年4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消費金融信用借據約據約定。詎料,債務人自101年7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現積尚欠債權人本金224,990元,及自民國101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1.78%計算之利息,目前合計為3.15%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附表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05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志泉│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3.93%│││399619││月29日起│││││元│││││├──┼───┼─────┼──────┼──────┼───────┤│002│新臺幣│陳志泉│自民國101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3.15%│││224990││月2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志泉│自民國101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99619││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志泉│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4990││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