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號原告 邵鴻汶 被告 李永威 被告 顏鈺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炎煌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號原告 邵鴻汶 被告 李永威 被告 顏鈺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