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677號
原告 許富雄
訴訟代理人 許瑞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主張已依法提出本件起訴之證明,並聲請向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函詢,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