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677號

原告 許富雄

訴訟代理人 許瑞生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主張已依法提出本件起訴之證明,並聲請向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函詢,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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