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2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3年10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保證責任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十信)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暨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定權利存續期間,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83年10月13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邀同第三人 張桂玉 擔任連帶保證人,於83年11月15日向十信借款1,100,000元,借款期間自83年11月15日起至103年11月15日止,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24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利息依十信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0.55按期付息,並隨十信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且約定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數清償,並自逾期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又聲請人於93年10月間概括承受十信之營業、資產及負債,並於93年11月3日辦畢抵押權主體變更登記在案。詎相對人上開借款自97年1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借款本金174,47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7年6月16日新院雲民誠96拍229字第1167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22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南寮││88-2│建││1│05.95│5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2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新竹市○○路│新竹市南│住家用、│5│││││││││││5│陽台│7│平│全部│共用部││1│0│3段439巷29之│寮段88-2│鋼筋混凝│6│││││││││││6││.│方││分:南│││7│1號5樓│地號│土造、5│.│││││││││││.││7│公││寮段10││││││層│2│││││││││││2││4│尺││8建號│││││││2│││││││││││2│││││;權利│││││││││││││││││││││││範圍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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