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南投縣南投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之依據(債務人
甲○○、丙○○陳述未屆清償期,陳述之意見如附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高建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