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0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倉斌 訴訟代理人 張培源 律師視同上訴人即追加被告 藍素梅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文童
黃煜儒 陳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因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