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15號原告飛達全球科技有限公司(FEDAGlobalTechnology
CompanyLimited)法定代理人 黃冠超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 律師被告弘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ONNTO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楊志平 被告弘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ataWatchTechnologie
sCo.,Ltd)法定代理人 顧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貳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計算式:美金71,403元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402計算,折合新臺幣為2,242,1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