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51號原告 李睿晟 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 律師被告東風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宗 訴訟代理人 許祐祥
杜婉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金額「壹拾壹萬肆仟肆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壹萬捌仟肆佰貳拾柒元」。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二)其中標題及倒數第三行關於「114,4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8,427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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